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显示,2023年2月13日至16日,新疆证监局对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三项问题。
一、该行基金销售业务内部制度建立和执行不到位。包括未建立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机制;年度监察稽核报告有效性不足;尚未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等问题。
(资料图)
二、该行对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有待加强,分支机构是否开展或暂停基金销售业务缺少内部审批。
三、2022年8月,该行手机银行系统“新客户联动风评”功能出现故障,导致手机银行基金销售系统发生错链问题,该事项发生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向新疆证监局报告。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下称《销售办法》)第三十条、《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法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坚持以投资人利益为核心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大对存量基金产品持续销售、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激励安排,不得将基金销售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不得实施短期激励,不得针对认购期基金实施特别的考核激励。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强化人员资质管理,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人员持续培训机制,加强对基金销售人员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基金销售人员不得从事与基金销售业务有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强化人员资质管理,从事基金宣传推介、销售信息管理平台运营维护等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以及基金销售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合规风控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经营期间,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人数少于《销售办法》规定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人员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离任审查。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覆盖信息技术系统运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投资人信息安全及权益保障等的风险监测机制,发生相关风险或者违规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3日至16日,我局对你行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行基金销售业务内部制度建立和执行不到位。包括未建立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机制;年度监察稽核报告有效性不足;尚未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等问题。
二、你行对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管理有待加强,分支机构是否开展或暂停基金销售业务缺少内部审批。
三、2022年8月,你行手机银行系统“新客户联动风评”功能出现故障,导致手机银行基金销售系统发生错链问题,该事项发生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下称《销售办法》)第三十条、《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行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新疆证监局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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